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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接收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接收推免生选拔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推免申请者进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选拔、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三条 推免生招收类型分为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
第四条 除专业学位中的125100工商管理、125200公共管理及125601工程管理专业以外,国科大各培养单位(具体指中科院所属研究院、所、中心、园、台、站及国科大所属各院系,下同)所有硕士招生专业均有接收推免硕士生资格。各培养单位推免硕士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拟接收人数见当年公布的推免硕士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国科大具有博士培养点的各培养单位所有博士招生专业均有接收推免直博生资格,各培养单位推免直博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拟接收人数见当年公布的推免直博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六条 国科大接收推免生的学习形式均为全日制。
第七条 推免硕士生学制为2年或3年;推免直博生学制为5年或6年,具体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第八条 国科大推免硕士生接收总数量不超过全校硕士招生计划总数的5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国科大负责全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负责落实教育部关于推免生的相关政策,制定全校推免生接收规章制度。
第十条 国科大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各培养单位推免生接收工作进行协调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推免生相关实施细则或考核录取办法,并对本单位推免生考核和录取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招生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单位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组织生源、审核申请材料和资格遴选、组织专家考核、通知结果、公示拟录取名单,完成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推免生待录取操作程序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攻读国科大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推荐免试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科学事业,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2.申请者须获得所在学校当年推荐免试资格,并在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名单备案。
3.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学风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申请人在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好的科研潜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5.外国语程度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国语听、说、读、写及综合应用能力。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7.符合相关培养单位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他具体要求。
8.推免申请者可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前三年所修课程成绩单(五年制的提供前四年课程成绩单)。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或其他原创性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3)外国语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
(4)大学期间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个人简历、专业学习情况以及其他材料。
9.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
第四章 申请与接收程序
第十四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查看培养单位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及相关报考要求和注意事项,选择报考培养单位和报考专业,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平台进行申请。
推荐免试生若符合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或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报考要求,也可申请对应专项计划推免硕士生。上述两项专项计划暂不接收推免直博生。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招生部门组织专人对推免申请者进行初步遴选和资格审核,通知符合要求的申请者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招生部门在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对推免申请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知识和外国语考核等。考核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笔试或相关实验操作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知识和外国语水平的考核可同期进行。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德、人生观、价值观、工作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诚实守信、科研道德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申请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知识和外国语考核以面试为主,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安排笔试或实验操作考核。专业知识考核重点考查考生对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对知识灵活运用的程度以及考生的实验技能和实际动手能力等,了解考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潜力和创造性。考核既要核查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特别是本科所学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其他特长等综合素质方面的考查。复试成绩为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体检主要考查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体检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各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具体体检要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所有推免申请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填报我校相关培养单位和专业,缴纳报名费,并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与拟接收的培养单位完成接受复试通知、接受拟录取通知等网上确认程序。截止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相关接收手续或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推荐免试接收资格。
第五章 拟录取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心健康状况、招生名额等确定推免拟录取名单。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议决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公示后报国科大招生办公室审核上报。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录取层次(推免硕士生或直博生)、录取类型(学术型或专业型)及录取专业等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信息为准,经确定后的录取层次、录取类型及录取专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接收推免生均须进行网上拟录取名单公示(含姓名、复试成绩、录取层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公示的拟录取名单一律无效。
最终推免生录取名单均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不得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拟录取的推免生,经报招生主管部门最后审批通过后与统考生一并核发录取通知书(含硕士录取通知书和博士录取通知书)。各培养单位在2023年4月底前再次进行推免拟录取资格复审,对复查审核不合格者取消推免拟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1.已被各培养单位接收的推免生,若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2.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四年制的指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的指第九、十学期)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科目。
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4.新生入学报到前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5.政审不合格者。
6.考试作弊或违纪(法)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者。
7.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推免生(含推免硕士生和推免直博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拟招生人数为预计招生人数,仅作参考,不作为实际录取的依据。实际录取人数以后续“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定接收的推免生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科大推免生接收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科大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甲)
邮编:100049
联系部门: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649886、010-8264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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