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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2018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7]8号),我院2018年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学位研究生。 一、招生专业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专业:我院普通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全日制专业均对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开放(非全日制公共管理专业除外),初试科目与普通计划招生初试科目相同。 (二)生源范围:内蒙古2人、广西2人、新疆4人。 二、招生原则: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三、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考生应具备《外交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普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考生应来自前述生源范围,且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教育处(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审核同意。 (二)报考程序 1、考生在报考前需填写《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可从外交学院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并经原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教育处(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审核盖章。 2、考生必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进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和方式与全国普通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相同,通过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系统中“专项计划”栏目应选择“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生单位所在地区”选择“北京”,“招生单位”选择“10040外交学院”,“院系所名称”选择要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然后选择报考专业等报考信息。 3、获得报名许可的考生,持《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到报考点所在省区的省级招办领取“网报校验码”,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4、通过现场确认后,考生须将已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直接寄到外交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24号外交学院研招办,邮编:100037 特别提醒:请考生务必牢记自己网报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期打印准考证和调剂等均需使用。 (三)初试 1、报考该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 2、考试科目、内容及要求均与其他统考生完全相同。 (四)复试 1、复试工作由各招生院系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以及各研究所、院系具体报名和初试成绩情况,结合各单位的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具体复试分数线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复试的方式、程序及要求与其他统考考生相同。 2、未报考该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入该计划复试,报考该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以外调剂复试。 四、录取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录取实行“计划单列,择优录取”的规则。计划单列是指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与普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分别用于录取对应类别的考生,两类考生不形成竞争。录取时考生不得调入或调出该专项计划。具体录取由所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含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2、所有被录取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必须在录取前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学生必须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按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招生院系所规定确定是否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 4、被我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已达到所报考研究所或院系普通招生计划复试分数线(或普通招生计划国家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可免除一年基础强化培训,直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课程的学习。 5、录取的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转入我院,户口可自由选择是否将其转入我院(若需要迁转户口,只能在录取当年的8月底或9月初与其他非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入学时一并办理,基础强化培训至硕士毕业期间的时间内无法单独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录取的在职考生不迁移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新生的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强化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我院。 6、2018年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国家及基础培训高校和我校相关规定缴纳。 研究生部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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